壹、目的:為回顧紀錄本縣救護沿革與發展並迎接嶄新的新北市 到院前緊急救護時代來臨,藉由本比賽活動,蒐集感 人寫實之文章與紀錄救護實況之攝影作品,以彰顯救 護人員救護辛勞與英勇,提昇救護人員整體形象與地 位,並應用於救護宣導及教材編撰。 貳、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參、比賽項目:分為徵文及攝影兩項比賽,歡迎本縣愛好寫作及攝影人士共襄盛舉,踴躍報名寄件參加。 一、徵文比賽部分: (一)參加對象及組別: 1、消防組:消防人員、義消人員、救護志工、婦女防火宣 導隊及消防救災民間志願組織人員。 2、社會組:一般社會大眾(含媒體從業人員)。 (二)比賽主題:闡述本縣救護人員從事救護工作之心得或體認,或民眾對於本縣救護服務工作之感受(如受助者心聲)或經驗等文章。 (三)作品規格:以白話文體寫作,題目自訂,並以Word軟體編輯繕打於A4紙張(直式橫書,16號繁體字,標楷體,標示頁碼),字數(含標點符號)以1500至2500字為原則;另亦得以600字稿紙書寫,字跡務必清楚工整。 (四)報名寄件方式:請參賽者詳填「臺北縣政府消防局2011生命之鏈-新北市救護服務成果展暨研討會救護徵文比賽報名表」(如附件1),連同參賽作品裝袋,並註明「參加臺北縣政府消防局2011生命之鏈-新北市救護服務成果展暨研討會救護徵文比賽」,寄送至本局(22065台北縣板橋市民族路57號3樓緊急救護科)。 (五)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月23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六)評選: 1、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2、評分項目:合計100分。 (1)切合主題占30%。 (2)用詞達意及文筆流暢占40%。 (3)可讀性及啟發性占30%。 (七)獎勵: 1、各組均取第1名1人、第2名1人、第3名1人及佳作擇優 錄取若干人,名額數由本局決定。 2、各組第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及獎狀乙紙、第2名獎金新 台幣1萬元及獎狀乙紙、第3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及獎 狀乙紙、佳作獎金新台幣1,000元及獎狀乙紙。 二、攝影比賽部分: (一)參加對象及組別: 1、消防組:消防人員、義消人員、救護志工、婦女防火 宣導隊及消防救災民間志願組織人員。 2、社會組:一般社會大眾(含媒體從業人員)。 (二)比賽主題:呈現我國救護人員於各種救災救護情境中,英勇救護救人畫面之攝影作品(攝影地點應在本縣境內,如攝影地點為我國國境外則需有本縣籍救災、救護人員參與且出現於攝影作品中。)。
(三)作品規格: 1、彩色、黑白照片不拘,傳統相機與數位作品皆可參加 。 2、數位相機拍攝之作品,應為400萬畫素以上相機所拍攝 ,原始檔案為最大尺寸之jpg(fine、high quality)或 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不得使用Photoshop等影像 軟體做任何影像合成。 3、沖洗成6×8吋或最寬邊不超過8吋之照片參賽,若為數 位攝影附原始電子檔光碟。 4、民國97年1月1日以後所拍之作品。 5、作品不得裝裱、護褙、格放、加色及翻拍。 (四)報名寄件方式:請參賽者詳填「臺北縣政府消防局2011生命之鏈-新北市救護服務成果展暨研討會攝影比賽報名表」(如附件2),連同參賽作品(附原始電子檔光碟)裝袋,並註明「參加臺北縣政府消防局2011生命之鏈-新北市救護服務成果展暨研討會救護攝影比賽」,寄送至本局(22065台北縣板橋市民族路57號3樓緊急救護科)。 (五)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月23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六)評選: 1、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2、評分項目:合計100分。 (1)切合主題占30%。 (2)拍攝技巧及攝影構圖占40%。 (3)意念表達及創意表現占30%。 (七)獎勵: 1、各組均取第1名1人、第2名1人、第3名1人及佳作擇優 錄取若干人,名額數由本局決定。 2、各組第1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及獎狀乙紙、第2名獎金 新台幣2萬元及獎狀乙紙、第3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及 獎狀乙紙、佳作獎金新台幣3,000元及獎狀乙紙。 肆、其他共通性規定: 一、每人得同時報名參加徵文及攝影比賽。 二、徵文比賽每人限參加1組及投稿1篇,並請自留備份,參賽作品恕不退還。 三、攝影比賽每人限參加1組,參賽張數以5張為限(1張填1份報名表,並浮貼於照片背面),若超過張數,得由本局任選5張參賽,參賽者不得異議;並請自留備份(底片勿寄),參賽作品恕不退還。 四、各組前3名作品每人限錄取1篇(張)。參賽作品經評核未達水準,獎項得從缺。 五、參賽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者。另參賽作品不得有違反著作權法及本簡章所規定之事項,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獎金、獎狀均應繳回,獎項不遞補;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責任應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本局無關。 六、參賽作品由本局編號後匿名評選,因此作品內請勿出現作者姓名、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等足以標示身分的資訊。 七、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本局得行使一切重製、編輯、改作、授權、出版及公開發表等權利,得獎者不得要求本局給付任何酬勞。參賽者應於報名表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聲明,未簽署者不予評選。
八、得獎者需於通知得獎一週內,繳交文稿電子檔或底片,及領款收據與匯款帳戶(戶名需與得獎人相同),並請參賽者妥善保存參賽底片。逾時未繳交上述資料及文件,且經本局以書面再次通知後一週,仍未繳交者,視同放棄,該獎項將以從缺處理。 九、得獎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凡得獎者由本局發函或電話通知,未得獎者則不另行通知。得獎者將於100年3月26日假縣府5樓禮堂頒獎。 十一、凡報名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二、本簡章(含報名表)及相關訊息請至本局網站活動資訊(http://www.fire.tpc.gov.tw/)查閱下載,洽詢電話:(02)22535110分機6413古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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