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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火災警報器Q& A

Q1.住宅哪些地方要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A: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地方之天花板或牆上:


一、供人就寢的居室(寢室)
二、廚房。
三、樓梯。
(
) 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
) 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四、走廊(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 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Q2.沒有發生火災,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突然發出警報,要如何解除?


A:請先確認警報器是不是裝在合適的地方(廚房不應設置離子式及光電式),然後請壓下警報解除按鈕,暫時關閉警報(因各家廠商設計不同,解除警報音響的方式也不同,詳情請參照該警報器之使用說明書。),並開啟室內通風裝置,靜待幾分鐘後等警報器的亮燈恢復平常偵測狀態時,就可以恢復原狀了。



Q3.我家裝好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一定要請消防隊來檢查?


A:為考量住戶本身的隱私權及防範詐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由住戶參照使用說明書自行安裝及檢查即可,如有需要,可以聯絡當地消防分隊協助確認。



Q4.租賃房屋之住宅場所,誰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義務?


A:在未有特別契約的情況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立在住戶內部者,係為區分所有權人應自行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考量住戶本身應負擔的責任,房東應負責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裝設,而房客應負責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維護。


Q5.如果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會有刑責嗎?


A: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 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1、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6.如果未依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罰則如何?


A:依據消防法第37條,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Q7.我家一樓是店鋪,也要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嗎?


A:1樓是店鋪之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如果經檢討未達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標準時,且店鋪中有供人就寢的居室,則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寢室部分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Q8.需要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還要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嗎?


A: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需要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不用再另行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因為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都是當火災發生時,及早偵知火災及發出警報,讓大家可以趁早確認火災,以進行初期滅火及避難逃生,所以不用兩種都裝。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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