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市公所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服務於板橋市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年度
服務總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以服務時數多的運用單位統計跨單位總時數),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本所志工不需附績效證明書)。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四月上旬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四月中旬前送板橋市公所辦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名冊(如附表二),於四月二十日前送板橋市公所社教福利課彙辦。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板橋市公所每年辦理一次。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 服務時數300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
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 服務時數600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
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 服務時數900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
牌獎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六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凡歷年有同等次獎牌得獎證書者,不得再提報)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獎勵辦法:
1. 請附申請獎勵名冊、獎勵事蹟表、及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
2. 獎勵名冊、獎勵事蹟表、及績效證明書之時數必須和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服務時數相等。
獎勵名冊、獎勵事蹟表、及績效證明書如有塗改請加蓋主管印章。
板橋市公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申請日期: | |||||
申 請 人 | (簽名蓋章) | 基本資料 |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住(居)所地址: 聯絡電話: | ||
重 要 事 蹟 | 1服務時數 時 2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 ||||
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意見 |
| 志工組長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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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機關意見 |
| 主管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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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 | ||
項目 | 內容 | |
志工基本資料
| 姓名: 住(居)所地址: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服務績效 | 一、服務起迄時間: 二、服務項目及時數: 三、服務內容: 四、特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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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一、名稱: 二、評語:
| 負責人:(簽章) 志工督導:(簽章) 承辦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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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單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