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福利互助眷屬喪葬補助未申請案
(如附件.如有遺漏請速申請)(限本人之父母、子女),
請於事實發生日起6個月內申請,逾期不受理(建議於3個月內辦理完成。)
一、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書1紙.
2.領取補助費收據1紙.
3.切結書2紙.
4.親屬系統一覽表2紙.
5.死亡診斷書1紙.
6.全戶戶籍謄本1份.
7.存褶正面影本1份.
8.義消本人死亡需有義消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撫代表同意書、互助會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同意放棄繼承聲明書各1份 (詳如申請書)
二、檢附檔案及法條請參照
臺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89 年 09 月 12 日 公發布)
第1條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義勇人員之福利,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義勇人員,係指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山地義勇警察、民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而言。
第3條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警察局、消防局為主管機關,並分別設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互助會) 辦理之。
第4條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以警察局所屬交通隊、刑警隊、各分局暨消防局所屬各大隊為參加互助單位。
互助單位應派員辦理福利互助相關事宜。
第5條義勇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第6條本辦法之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第7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第8條互助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本人具領,受益人如為未成年人,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
第9條無前條規定之受益人者,其喪葬互助金歸屬於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未指定者,於支付相關喪葬費用後,如有餘額,歸屬於互助人所屬之互助會。
第10條義勇人員應由互助單位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互助會,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
第11條參加或退出互助,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生效,但當期之互助費,仍應全額繳納。
第12條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第13條互助單位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翌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第14條互助費之籌措,由互助人每人每半年繳納互助費新台幣 (以下同) 一百元;本府編列預算,每人每年補助六百元。
互助人自行負擔部分,應由互助單位於每年 一月十日 及七月十日前解繳互助會。
第15條互助單位每月應造具互助費計算表及互助費收支明細表,於翌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第16條互助費由互助會於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僅供福利互助之用。
第17條各項互助金給付之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住院者以給付自負額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為限;病房費每日最高給付四百元;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殘廢互助:全殘廢者,給付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一萬五千元;給分殘廢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其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一萬元;仰賴其撫養之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期滿三年者,給付五百元,超過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互助人之父母、配偶及仰賴其撫養之子女,以設籍臺灣及金馬地區者為限。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仰賴其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在學、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第18條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住院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殘廢或死亡者,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第19條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互助單位初審,轉報所屬互助會複審,經查明屬實後,通知互助單位先行墊付。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一、美容外科手術、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可申請項目:
1、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2、殘廢互助。
3、喪葬互助。
4、退隊互助。(參照法令有問題詢問局承辦人)
四.重點:本案含婦女宣導隊與鳳凰志工請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