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十三屆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表揚實施計劃
一、目 的:為淨化心靈鼓勵志願服務家庭化,使志願服務融入於每一個人的
生活之中,蔚為風氣,讓更多的民眾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促進社會
祥和,特訂定本辦法。
二、指導單位:內政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祥和社會志願服務聯盟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五、頒獎時間:99年12月18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六、頒獎地點:台中市全國大飯店B1國際會議廳
七、遴選標準:1、凡家庭中有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授證每人服務三年
以上,志願服務人員直系血親兩人以上(依據戶籍證件),每
人服務1000小時以上且全家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
(1) 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2) 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受服務對象肯定者。
(3) 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2、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
(1)經本聯盟表揚有案者。
(2)最近三年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八、遴選方式:1.直轄市、縣市級以下公私機關機構及立案之團體可向縣市政府
推薦。(依98年7月行政院各部會目的事業單位登錄志工人數為基準)
(1)台北縣可推薦14個家庭,台北市可推薦8個家庭。
(2)高雄市、桃園縣各可推薦6個家庭。
(3)台中縣、花蓮縣各可推薦5個家庭。
(4)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台南市各可推薦4個家庭。
(5)宜蘭縣、基隆市、苗栗縣、台南縣、高雄縣各可推薦3個家庭。
(6)新竹縣、新竹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台東縣、金門縣各可推薦2個家庭。
(7)澎湖縣、連江縣政府經初審後各可推薦1個家庭。
2.省級以上公私立機關機構或立案之社團,可逕向本聯盟推薦
一個家庭。
九、評審:聘請學者專家及公正社會人士5-7人組成評審小組。
十、表揚:經評定當選為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者,頒發獎座、當選證書及獎品。
十一、經費籌措:申請內政部補助,不足經費由主辦單位籌措之。
十二、推薦日期:自99年8月1日 至8月31日
十三、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之。
中華民國第十三屆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表揚實施要點
一、目 的:為淨化心靈鼓勵志願服務家庭化,使志願服務融入於每一個人的
生活之中,蔚為風氣,讓更多的民眾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促進社會
祥和,特訂定本辦法。
二、指導單位:內政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祥和社會志願服務聯盟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五、頒獎時間: 99年12月18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六、頒獎地點:台中市全國大飯店B1國際會議廳
七、遴選標準:1、凡家庭中有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授證每人服務三年
以上,志願服務家庭人員兩人以上(依據戶籍證件且須直系親屬),每人服務1000小時以上且全家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
(1)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2)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受服務對象肯定者。
(3)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2、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得推薦。
(1)經本聯盟表揚有案。
(2)最近三年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八、遴選方式:1、直轄市、縣市級以下公私機關機構及立案之團體可向縣市政府推薦。(依98年7月行政院各部會目的事業單位登錄志工人數為基準)
(1)台北縣可推薦14個家庭,台北市可推薦8個家庭。
(2)高雄市、桃園縣各可推薦6個家庭。
(3)台中縣、花蓮縣各可推薦5個家庭。
(4)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台南市各可推薦4個家庭。
(5)宜蘭縣、基隆市、苗栗縣、台南縣、高雄縣各可推薦3個家庭。
(6)新竹縣、新竹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台東縣、金門縣各可推薦2個家庭。
(7)澎湖縣、連江縣政府經初審後各可推薦1個家庭。
2、省級以上公私立機關機構或立案之社團,可逕向本聯盟推薦
一個家庭。
九、活動期程:(1)99年8月1日 至8月31日 :推薦表件收件完成。
(2)99年9月1日 至9月15日 :初審作業完成。
(3)99年9月16日 至9月30日 :複審作業完成。
(4)99年10月1日 至10月10日 :通知得獎名單。
(5)99年10月11日 至10月25日 :得獎人心路歷程收件。
(6)99年10月26日 至11月20日 :表揚特刊印製完成。
(7)99年12月18日:表揚大會。
十、評審:聘請學者專家及公正社會人士5-7人組成評審小組。
十一評分標準:1.成績計算分「服務時效分數」、「家庭成員分數」、「服務績效分數」三項,「服務時效分數」佔五十%,「家庭成員分數」佔二十%,「服務績效分數」佔三十%。
2.「服務時效分數」服務滿三年以上,全家至少二人,每人各服務1000 小時以上,合計時數達3000小時,基準分為二十分。每增200小時即加二分,其餘數150小時以上者,以200小時計,最高分為五十分。
3.「家庭成員分數」參加人數佔二十分,11歲以下兒童志工不予
計分。家庭成員二人為基準給十五分,每增加一人加一分,最高為二十分。
4.「服務績效分數」佔三十%,以每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
5.實得「服務時效分數」+「家庭成員分數」+「服務績效分數」
即為總分。90分以上為特優,85分至89.9分為優等,80分至
84.9分為甲等。
十二、表揚:經評定當選為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者,頒發獎座、當選證書及獎品。
十三、經費籌措:申請內政部補助,不足經費由主辦單位籌措之。
十四、推薦日期:自99年8月1日 至8月31日
十五、收件地點:中華民國祥和社會志願服務聯盟
TEL04-23266938 Fax04-23268776
40308台中市台中港路一段185號26樓D室
承辦人:陳秘書麗華(手機0972-072959)
E-mail﹕chenlihaw@yahoo.com.tw
十六、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之。
中華民國模範志願服務家庭獎勵事蹟推薦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請貼上一吋正面半身近照一張(彩色) 受 薦 者 基本資料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教育程度 職業別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聯絡 電話 宅: 手機: 受薦者服務資歷 授證情形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服務項目 □ 兒童服務 □青少年服務 □老人服務 □婦女服務 □社區服務 □ 低收入服務 □殘障服務 □諮詢服務 (可複選) 接受服 務單位 1. 2. 3. 4. 參資 與及 服時 務數 年 服 務 年 資 服務總時數 平均每週服務時數 自 十 年 月 至 月 日 計 年 月(截至九十九年六月底) 小時 (連續服務總時數) 小時 受薦者服務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 綜合優良事蹟提供約500字簡介文,以供參考 推薦單位 (請加蓋單位印信) 推初 薦審 單意 位見 承連 辦絡 人電 及話 備 註 一、 本推薦表一律打字一式二份,並加蓋推薦單位印信。 二、 受推薦人服務優良事蹟以條列式方式填寫具體事蹟,對事蹟發生時間、地點、對象、事蹟內容及評價應詳細說明。 三、 一個家庭合釘為一份,並在推荐表下註明(一)或(二),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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