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符合資格要申請的姐妹今晚務必至分隊簽名蓋章喔!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台(90)內中社字第九○七四六六六號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兒童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社會司彙辦。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第 五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 有關申請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注意事項:
1. 有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填寫注意事項:
(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欄統一由分隊承辦人填寫。
(2) 負責人核章欄、審查機關意見欄及首長核章欄不用填寫統一由本科填寫及核章。
(3) 申請人欄:一定要本人簽名及蓋私章。
2.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欄的評語請由分隊承辦人填寫;名稱:繕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負責人、志工督導、承辦人免填統一由本科填寫及核章。發證單位欄: 繕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3. 附件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時數以利審核。
4. 以上資料請分隊承辦人彙整後將紙本及電子檔送大隊彙整,大隊彙整後將名冊、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電子檔及紙本送民力運用科承辦人彙整。
5. 大隊承辦人最晚於2月16日(星期三)1700點前逕送民力科,逾時不候。
備註:
1.請分隊承辦人確實審查資料並將資料電子檔及紙本整理好,忽便宜行事。
2.請分隊承辦人將此資訊確實轉知義消(婦宣、志工)同仁,忽便宜行事。
3.請大隊承辦人務必確實將各分隊送上的資料確實彙整審核,資料逕送本科如有缺失或漏件一律退件。
以上解釋如有不清楚請分隊或大隊承辦人致電民力科分機號碼8221陳奕宏科員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