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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論/從公共場所火災檢視我國消防安全問題與對策


內政部消防署專門委員林金宏、國政基金會助理研究員唐慧琳


 


政府除應強化安檢、災變因應教育,也應常抽查公共場所針對火災應變的員工訓練。


 台中夜店大火奪去9條年輕生命,在政壇上引爆震撼彈,更讓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議題再度成為國人關注焦點。
 撇開對那些年輕的罹難者的不捨及對政治作秀的厭惡,這場慘痛的教訓到底帶給國人什麼樣的啟發?政府又應對消防公安政策做出那些補強措施?以下是筆者的觀察與建議。

 一、立法院目前所推動之修法

   首先在修法提案的部分,針對這次加快台中夜店火勢延燒速度的天花板泡棉部分,國民黨立委們提出了消防法第11條修正案,原法條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加註『公眾聚集出入之場所,不論樓層均應使用防焰之物品及建築材料』。

   針對『室內禁止明火表演』的部分,也新增消防法第14條之一提案『室內供營業、大眾集會、表演、比賽或錄影場地,不得施放煙火或引燃爆竹、火炬、仙女棒、營火等火源,並不得因表演而點燃裝置於酒瓶或含於口中之可燃性液體。但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並在第41條的部分,加訂針對第14條之一的罰則:違者可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另一版本的提案,更將我國施放天燈的民俗納入管理,明訂需向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另外在消費場所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部份,也提出了第25條之一的新增條文修正案『消費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民眾權益,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營業』,以保障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建管安檢與消防安檢皆應再行加強

   這些修法提案都立意良好,希望能避免下一次悲劇的發生,但有些問題並非靠以上這些修法提案就能解決,包括:消防法的管轄範圍僅及於「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至於這次引發火勢加劇的天花板泡棉根本就不歸消防單位稽查,而是建管單位的權責,事實上消防單位的權責僅及於以上那些可隨時移除更換的地毯、窗簾等物品。像壁紙、泡棉這種內部裝潢,由於使用於室內裝修時,均安裝固著於室內天花板、牆面及樓地板等處,已與建築物結構體相結合,故應視為建築物構造體之延伸或附屬,實屬建管單位權責。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建築物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 以上應採用耐燃三級以上之裝修材料,但現場使用之隔音棉卻非耐燃材料。這也就是為什麼台中市消防局敢大聲做出其無失職聲明的原因。而台中市政府在事發第一時間表示「五年廿一次安檢都合格」,這句話引發國人高度質疑,但卻的確是事實:這廿一次只是消防安檢合格,而非建管安檢合格。

    三、應針對壁紙或泡棉等內裝進行複合材料耐燃性檢驗

   再進一步深究,我國將「壁紙」規定於國家標準CNS 11491,該項產品業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列為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並依國家標準CNS 10760「加工處理紙及紙板防焰性試驗」進行防焰性能試驗,唯其使用型態係依附在建築物構造體上,屬複合材料之性質,僅對壁紙、壁布類之單獨製品進行防焰性能之檢驗,並無法達到建築物防火安全對策上之要求,即便是具有防焰性能,在安全實質效益上,並未具多大意義。

   由於壁紙、壁布、泡棉係供修飾建築物室內牆壁及天花板所黏貼之材料,並無單獨存在之情形,此種壁裝表面材,經裝設於室內牆面時,已成為面材與基材結合而成之複合材料,經參酌鄰國日本之經驗所得,壁紙(布)依塗膠量之多寡(或均勻度)及張貼方式等施作工法之不同,其室內裝修底材會發生耐燃等級減低之情事。

   因此,建議上述屬於內裝之防火或防焰性能,理應以『複合材料』加以認定,亦即應依國家標準總號六五三二規定,進行耐燃性檢驗,而非防焰性之認定,塑、橡膠(墊)亦同。如無法對複合材料進行檢驗,恐消費者及執法人員均難對以壁紙施作後之建築物室內牆面或天花板進行耐燃等級之判定,致降低對公共安全上之助益。

 四、他山之石 值得我國借鏡

   夜店大火,台灣並非首例,美國『The Station』夜店火災的檢討改善建議頗有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包括:

1.
檢查人員必須要有指導手冊,徹底瞭解立法意旨、檢查重點及執行技巧。

2.
確保有足夠之人力,且足夠專業的人力去執行檢查工作。檢查人員必須符合NFPA1031專業消防檢查人員的標準。

3.
設置撒水系統:NIST(美國國家標準檢驗局)建議全國通用的基本法規必須要求設置撒水系統,其標準根據
NFPA13
 撒水系統之規定,地方之自治條例亦必須加以修正,其重點如下:

(1)
新設之夜店,不管面積大小,一律設置。

(2)
既設之夜店,容留人數在100人以上,一律設置。

4.
新開或既設之夜店必須明確禁止使用無防焰性能之聚酯泡棉或其他同質性易引燃之材質。

5.
沒有配置撒水系統的新設或既存之夜店,嚴禁使用煙火。

6.
透過實做評估疏散時間,律定多少容留人數或多少面積,最低必要之出口,一至一分半鐘是最大容許疏散時間。

7.
計算出當有一個出口無法使用時(包括主要出入口),還能在時限內疏散顧客的必要出口數量。

8.
主要出入口必須具有最少能疏散三分之二顧客的能力(包括站位或節慶期間增加座位之最多人數)。
9.
節目表演前,詳細介紹緊急出口的位置,裝設靠地面之避難方向指標及燈光。

10.
研究人類的行為反應:應深入瞭解人類在緊急狀況時之反應,進而做出更好的建築物設計,俾使人類在火災或其他緊急事故時,能更安全的逃離。包括:火災產物(煙、熱及其他阻礙物)對人類火災應變的決定及疏散速度的影響、引起或減輕人們推擠之條件..等。

 五、政府應強化各種災變的應變教育

  每次大火後,政府、輿論總是雷厲風行的追查官商勾結,修正法規,加強安檢;這些措施對預防火災發生確有助益,但對火災發生後降低傷亡的效果不大。為何在同一個火場,同樣時間、同樣設備,有人不幸罹難,有人卻全身而退?這不是光修正法規或加強安檢就能解決,這牽涉到火災當時的應變,安全設備好壞會影響生死,火場應變的對錯一樣會影響生死,而設備是操之在人,應變卻是操之在己,應變才是火災時,生與死的關鍵。

   就像這次台中夜店火災,當時2樓有7個人是一起去看秀,火災時有5 人順利逃生,另外一對夫婦卻不幸罹難,為什麼在同一個位置、同一個時間遭遇火災,卻出現兩種不同結果?經過現場訪談,發現5人都是一發現狀況異常,立即各自逃生,而這對夫妻經研判極有可能是因為互相等待,延誤了逃生時機。這樣的檢討很殘酷,也不符合一般人的感性期待,但選擇立即逃生,或火場互相等待,就會造成生或死的不同結果,這就是理性應變的重要性。

   而要做出正確應變,就必須先學會正確判斷。這場火災一發生時,從現場部分人員先選擇滅火,就是一個錯誤的應變,因為火直接在天花板引燃,其蔓延速度一定比從低處起火快,此時以杯水或滅火器從事滅火,效果不大,反而會耽誤逃生時間,極易造成更大傷害,這也是在應變上的判斷錯誤,導致一位協助滅火的服務生罹難火場。

   火災要減少傷亡,強化火災判斷技巧及應變觀念,絕對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判斷中包括建築物的狀況,火煙狀況,本身處境,經過判斷後,再決定處置腹案。以台中夜店火災為例,因現場無可供避難之房間,起火點又在天花板,天花板又是易燃之泡棉,就業者而言應立即疏散、報案;就觀眾而言,則應立即逃生,逃出後如有同行人員失聯,應立即告知現場救災人員最後分開的位置,而不是滅火。又例如在東華大學外宿學生的火災現場,有房間可供避難,房間外發現火災時已充滿濃煙,此時經過判斷,就應選擇關門避難,再從窗戶逃生,經過查證,發現死者之房門是開啟的,其餘順利逃生的人,房門都是緊閉的,這也是應變的對與錯,導致生與死的結果。

   消防安全不應只著重硬體設備之強化,還需要軟體應變之教導,才能達到最佳之防護效果。針對專業的消防求生或各種災變求生,政府應強化各項教育宣導,畢竟生死一線的關鍵時刻,只有正確的知識與觀念才能幫助民眾求得生機。

 結語:

   這次的不幸事件不應只淪為政客們消費與表演的籌碼,政府除應強化安檢、災變因應教育,也應常抽查公共場所針對火災應變的員工訓練,並將其列入稽核要點,一旦有災害發生時,訓練有素的員工便可按步就班地引導客人逃生。

   除此之外,民眾也應反思:在出入公共場合時,有沒有先觀察求生門與疏散方向?倘若媒體有興趣做一份調查,探討有多少人在電影院的片頭介紹逃生門資訊時有認真觀看,相信那個數字會低得驚人。畢竟生命是自己的,我們在嚴格要求政府的同時,也要為保護自己的生命多留意周遭的環境狀況與逃生資訊,否則一旦憾事發生,再多的檢討與責怪,都挽不回失去的寶貴性命。


【中央網路報】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41&docid=10155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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