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婦女防火宣導分隊設立原則(草案)
100年○月○日北消民字第○○○○○○○號函頒布
一、本局各消防分隊設立婦女防火宣導分隊(以下簡稱婦宣分隊)原則係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火災預防科及民力運用科)共同考量其需求後再設置成立,本市各區設立隊數原則如下:
(一) 每行政區設有1個消防分隊,得配合設立1婦宣分隊。
(二) 每行政區設有2個以上消防分隊,且人口數達20萬以上者,得設立2個婦宣分隊。另該區人口數每增加10萬人時,得視實際需要再增設1個婦宣分隊,惟不得超過該行政區所設立消防分隊數為其上限。
二、各婦宣分隊依本市義消組織規章直接隸屬於各義消大隊。
三、婦宣分隊之成立作業程序:
(一) 新進人員招募事宜,責由各分隊自行招募人員或直接向局本部民力運用科報名。
(二) 每分隊編制員額40人為上限。
(三) 本局各分隊將新進人員報請局本部民力運用科核備。
(四) 函送本府警察局辦理查核素行。
(五) 經查素行符合規定者,始可接受新進人員訓練60小時(基本訓練48小時、志工基礎訓練12小時)。
(六) 結訓測驗成績及格者,始可加入婦宣分隊服勤。至所分發之婦宣分隊則以成績高低依序先後選填志願辦理分發。
四、新進人員資格:
(一) 基本資格: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1. 年滿20歲以上、60歲以下女性,身心健康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
2. 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3.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判決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素行符合要件)
4. 凡擔任顧問者,不受第1、2款規定之限制,另婦宣分隊所有成員適任年齡皆以60歲為限。
(二) 必備訓練:
1. 志工基本訓練:以認識志願服務法規及宗旨為主,依志願服務規定課程施以12小時以上之訓練。
2. 新進人員基本訓練:以基礎消防常識、消防倫理及宣導技巧為主,由本局各大隊集中新進人員施以48小時以上之訓練。
3. 其它各級幹部相關養成訓練及專業進階課程則以「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規定為主。
五、本設立原則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