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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詳閱計畫內容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於628日前交至大隊統一彙整後將申請資料紙本及電子檔逕送承辦人彙整。
二、(99)年度有申請過金心獎者不可再申請銅心及銀心獎:申請過銀心獎者不可再申請銅心獎。

新北市一百年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表揚新北市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志工團隊,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


          獻精神,提昇本市志願服務品質與形象,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四、執行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五、獎勵資格:


(一)志工個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志願服務工作兩年


                以上之志工。


(二)志工團隊: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案或備查滿三年,志工人數達


                二十人以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百分之七十


                以上之志工團隊。


六、評選內容及獎項:


(一)志工個人:


   1.服務時數及年資: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志願服務工作,至本辦法發布日(九十八年七月八日)服務年資已滿兩年,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一,00小時,00小時00小時以上者,可分別頒授金心、銀心、銅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於新北市境內服務之年資與時數。


 2.志工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


 1)服務態度:參與服務之動機、服務出勤狀況、與受服務對象互動之                


                  狀況。


 2)群性表現: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督導及志工之間互動情形。


3)服務年資時數:志工於新北市境內從事服務年資與時數,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 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於新北市境內服務之年資與時數。


4)服務事蹟: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具體事蹟或貢獻、服務品質及效率。


      獲選特殊貢獻獎之志工,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


 (二)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並於九十六年以前(含九十六年)完成備


                 案或備查迄今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評選內容包含組織管


                 理、教育訓練、服務績效、資源運用及創新方案等(詳附件


                 1),成績優良之志工團隊,頒授績優志工團隊獎座及得獎證


                 書。


七、推薦方式:


(一)志工個人:


1.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日前函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2.     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前項資料並造冊(附件2),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前送本府社會局。


3.     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機關九十九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十隊以下每隊可推薦1名,超過十隊者,每增加十隊可再推薦1名,不足十隊者以十隊計。特殊貢獻獎之徵選由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推薦後,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前送本府社會局再由評審小組選出五十名。


4.     凡曾獲頒本辦法所定獎項之一者,不得重複推薦。


(二)志工團隊:


1.     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所屬績優志工隊後,於本(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前造冊(附件3)並檢送相關資料送本府社會局辦理評選。


2.     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五十隊得遴選1隊,未滿五十隊者,以五十隊計。績優團隊之徵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推薦後,再由評審小組選出績優團隊二十隊。


3.     曾獲本府志工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遴選。


八、推薦應備文件:


 (一)志工個人:


1.     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4)。


2.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件5)。


3.     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時數)。


4.     申請特殊貢獻獎之志工,除上述應備文件外,另須檢推薦表(附件6)。


(二)志工團隊:


1.     新北市志工團隊基本資料表(附件7)。


2.     研提志願服務團隊三年(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止)服務績效之書面報告各一式八份(正本一份、影本七份)。


3.     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影本。


4.     相關佐證服務成果資料及服務活動照片十張。


 九、注意事項:


(一)資料規格:


       請用A4規格紙張,WORD標楷體十四號字型,邊界上下二公分、左右


       .五四公分,固定行高二十三 pt,橫書繕打,編列頁碼。影印文件亦


       請用A4規格紙張,以期文件裝訂整齊。活動相片四*六格式,附說明。


 (二)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三)每位志工每年以申請一種獎勵為主。


十、評審方式:


 (一)初審: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依據本實施計畫審查


             並造冊函送本府社會局彙辦評選。


 (二)複審:由本府社會局聘請三名志願服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及本府人員二名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選。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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